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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
2024/4/28 10:26:30 浏览次数:378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2月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合建〔201954号)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解决工程价款争议纠纷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我局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及省、市关于行政调解和促进多元化解纠纷的有关规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合建〔201954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4419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24-009


 

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的通知》(造价〔202313号)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造价管理部门印发的工程计价依据和文件进行解释和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调解。

第三条  本规定中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由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印发的工程计价文件、价格信息和指标、指数等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组织协调,提供相应的专业意见,并促成争议解决的活动。

第四条  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发布的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及相关工程造价文件。

第五条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第六条  市造价站应公开受理程序和人员名单,计价依据应由具有二级造价工程师及以上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解释;造价争议由市造价站指派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

对于特殊或疑难的造价争议问题,由市造价站根据需要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及邀请法律专家参与协调。

第七条  申请计价依据解释需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加盖申请单位章,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全业务资源管理平台”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操作说明见附件四)。

市造价站应自受理计价依据解释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时间,但答复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对申请解释的计价依据不是由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提出造价争议调解申请的,争议双方应根据各自主张提供资料:

(一)争议各方盖章的《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附件二),及争议处理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四)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五)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六)与争议有关的其它工程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造价争议调解的,按第八条要求,携带所需资料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

市造价站应安排调解员研究争议问题,并自受理造价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协调会,组织各方协调解决造价争议。双方争议处理负责人均应参加造价争议协调会。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参加争议协调会。

协调过程中,调解员应全面听取争议各方的主张及理由,提出调解专业意见,作为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参考。

调解结果一般应在协调会当场确定。如申请人对调解结果无法当场确认的,可在协调会后自行协商,5个工作日内向市造价站确认调解结果。

经市造价站协调,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争议处理负责人应在市造价站制作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协议书》(见附件三)上签字确认;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市造价站不予受理:

(一)申请调解的争议不是因发承包双方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导致的;

(二)工程所在地不属于我市行政区域的;

(三)未按第八条规定提供资料的;

(四)经调解已达成一致意见,再次申请调解同一争议事项,且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争议事项已调解终止,以同一争议事项再次申请调解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应将受理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并根据上级造价管理机构的要求按时报送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受理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造价站应及时记录、整理计价依据解释中出现较多的、共性的问题,不定期的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合肥市建设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519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